營業人時限內未據實上傳電子發票最高罰1.5萬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將處新臺幣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重點1:傳輸資訊範圍及時效
※特別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可補正時限。
- 存證時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
- 營業人之總機構申請配賦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由總機構營業人依規定時限傳輸。
- 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有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重點2:罰則
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2條條文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重點3:免罰條件
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3條條文
- 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據實傳輸存證,1年內未達3次者。
- 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者。
☁︎圖例
參考來源:
-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6w/detail/1732524039539
- https://www.ntbsa.gov.tw/multiplehtml/537f8fd808684082aab8d28879c2d5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