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業者請注意!112年起…稅籍登記需新增網址及會員帳號,網路銷售網頁需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
日期:111-12-07
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
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一、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 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
※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press/vODLnW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