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2.0上路

日期:110-06-30

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分境內及非境內個人。修法後個人房地短期交易所得課重稅(35%、45%)的持有期間延長。

非自願因素(如調職) 、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修法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非自願因素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分開計稅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註)交易:稅率20%,合併計稅 

    註:指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稅制設計-個人

https://www.mof.gov.tw/houseandland/multiplehtml/de144e74630c4ac59f2d84a068c889c9

稅制設計-營利事業

https://www.mof.gov.tw/houseandland/multiplehtml/2eb65bb3ad0e4a968412636bdc6d3eb1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houseand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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